船用应急消防泵的检验
按第88 届海事安全委员会以第1388 号通函要求,不仅对设计上面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对现场检验中,也提出来了新的要求。
首先,需要对泵性能指标的要求。SOLAS(2009)第II-2 章第10 条第2.2.3.1 规定应配备1 台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船用应急消防泵必须是固定式,且排量不低于第II-2 章第10 条第2.2.4.1 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小于1,000 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以上的货船:25m3/h;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15m3/h。
其次,需要对船用应急消防泵的管路布置和吸口的高度进行核查。确认船用应急消防泵关系与机舱区域隔开,如不得与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如果达不到要求,则必须满足舱壁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的结构防火标准,一般为A60防火分隔。隔离阀应设置在机舱区域外并且容易到达。在船舶下水前,需要确认船用应急消防泵吸口到船底板的高度,确认吸口高度满足按第88届海事安全委员会以第1388 号通函要求。并且确认船用应急消防泵舱应急照明、通风情况。
最新在应急消防效用试验中,确认根据SOLAS 第3 章A 部分第3 条“最轻载航行状态系指船舶处于平浮,无货物,剩有10%的备品和燃料的装载状态”的状态下,启动船用应急消防泵,满足上述排量和出口压力的要求。
船用应急消防泵的缺陷在PSC检查中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有些是先天性的,有些是后天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作为验船师要熟悉SOLAS 公约有关船用应急消防泵的要求,特别是海事安全委员会以第1388号通函要求对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的影响,在检验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避免以上在建造过程中产生的硬性缺陷;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也要比PSC 检查官更仔细更严格,发现以上缺陷就要督促船东消除,避免PSC 检查中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