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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应急消防泵-天台县海洋泵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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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用应急消防泵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次数:9006        返回列表
   对船用应急消防泵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依据
 
  船用应急消防泵是船舶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的主消防泵通常安装在机器处所, 当机器处所失火导致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时, 船用应急消防泵将作为替代设施承担全船的灭火责任。因此, 船舶应急消防泵在船舶消防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 对船用应急消防泵的检查已成为全世界各个区域备忘录组织施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之一。从各个区域备忘录组织的年报数据也可以看出, 船舶应急消防泵有关的缺陷数目相当高, 由于船用应急消防泵的缺陷导致船舶被滞留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下面结合实际检查经验, 全面介绍船舶应急消防泵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先来了解一下对船用应急消防泵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依据。
 
  在对船用应急消防泵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主要依据以下公约和决议案:1960 年SOLAS 公约;1974 年SOLAS 公约及其历年的修正案;FSS 规则;经A .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下面按照上述公约和决议案的要求归纳出船用应急消防泵相关的检查标准。
 
  1、船用应急消防泵的配备
 
  自1960 年SOLAS 公约生效以来, 船舶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 公约几经修正, 对于船舶防火安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国际海事组织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 在对公约进行修正时, 没有要求修改现有船舶结构来满足新的要求,这就出现了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需要满足不同年份的公约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这样一来港口国检查官员在对船舶施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就应当根据船舶的建造年份来考虑其适用的公约和技术标准。下面按照船舶不同建造年份适用的公约修正案和船舶的吨位来归纳应急消防泵的配备标准, 见表1 。
 
表1 货船应急消防泵按照吨位和建造时间划分的配备表
表1 货船应急消防泵按照吨位和建造时间划分的配备表
  2、船用应急消防泵原动机
 
  船用应急消防泵的原动机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柴油机, 另一种是马达。如果船用应急消防泵的原动机是柴油机,则应满足: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把随时启动。倘不能做到, 或可能遇到更低气温, 则应考虑加热装置的贮备和维修, 并取得主管机关认可, 以确保随时启动。倘若人工启动不可行, 则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其他启动装置。这些启动装置应能在30min 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启动6次, 并在前10min 内至少启动2次。同时燃料油应当满足:燃油供给柜所装燃油的量, 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 在主机舱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 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h。如果原动机是马达则需要应急配电盘向其供电至少18h , 同时为船用应急消防泵处所提供应急照明。
 
  3、船用应急消防泵处所
 
  (1)通往船用应急消防泵处的通道。SOLAS 公约1981 年修正案规定:1986 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在机器处所和船用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处所之间, 不允许有直接通道。但可以有以下两种主管机关认可的替代布置方式:第一种为采用一个气锁的入口装置,该入口的两扇门均应为自闭式;对于2002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SOLAS2000 年修正案还对这两扇门的具体防火等级作出规定,即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一种布置:通道有一个气锁设施, 其内机器处所的门达到“A -60”级标准, 另一扇门至少为钢质, 两扇门均适度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第二种为通过一个能从某一处所操作的水密门, 该处所应远离机器处所和设置有船用应急消防泵的处所, 且在这些处所失火时不易被切断。在此种情况下, 进入船用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应备有第二个入口设施。
 
  (2)船用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防火分隔要求。SOLAS 公约1981年修正案规定:1986 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安放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 应隔热至相当于“控制站” 所要求的防火结构标准;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SOLAS 2000 年修正案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船用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与A 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 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 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3)船用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要求。船用应急消防泵独立动力源所在处所的通风, 应布置成尽可能使机器处所失火发生的烟气不能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
 
  4、隔离阀的要求
 
  SOLAS 公约1981 年修正案规定:1986 年7 月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用来分隔机器处所内消防管段与其余消防总管的隔离阀应安装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适当处所。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 船上的所有消火栓(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一台船用消防泵(通常为船用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但若不能安排管路在机器处所之外, 则主管机关可以例外地允许一短段船用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和排出管穿过机器处所, 并用坚固的钢质罩壳覆盖管子, 以使之维持消防总管的完整性。
 
  对于2002 年7 月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SOLAS 2000年修正案作出如下更加具体的规定:用于将布置在设有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的隔离阀, 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 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外, 其他所有消火栓能由另一台消防泵或一台船用应急消防泵供水。船用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无法做到这种布置时, 若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 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 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 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套包裹, 或隔热至“ A - 60” 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壁厚, 无论如何不得小于11 mm ,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 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