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规、规范对船用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的设置要求
船旗国监督(FSC)检查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综合检查,依据是国际海事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船旗国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中发挥重要作用。对船用应急消防泵的设置、操作和保养等的检查是FSC 检查重点内容。船用应急消防泵是否正常工作对于抑制船舶火灾至关重要,当主消防泵失效而无法正常使用时,船用应急消防泵将作为替代设施对灭火起到关键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国内法规、规范对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的设置要求。
本文所指的内河船舶,均指内河散装运输闪点不大于60℃的危险品船舶。相关法规、规范对船用应急消防泵的设置要求如下。在探讨船用应急消防泵设置处所之前,首先要明确船用固定式应急消防泵所处位置属于何种处所。根据中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 篇3.1.5.18 的规定:“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因此,船用固定式应急消防泵所在的处所正是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应视作“控制站”。
国内法规、规范对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的设置要求:
1、法规、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7 篇3.3.2
生效日期:1999 年5 月1 日
布置处所要求: 1)1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货船、油船,应配备2 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2)2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在有独立消防泵的机器处所以外的地方设置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
适用船种:2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2、法规、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7 篇3.3.2
生效日期:2004 年3 月1 日
布置处所要求: 1)1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货船、油船,应配备2 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2)2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在有独立消防泵的机器处所以外的地方设置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
适用船种:2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3、法规、规范:《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六篇2.2.1.2
生效日期:2009 年1 月1 日
布置处所要求: 1)对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泵的船舶,应设置1 台由独立动力操作的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应位于安全、易于到达并远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舱室的位置
适用船种: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泵的船舶
4、法规、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 篇3.4.3
生效日期:2011 年9 月1 日
布置处所要求:1)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2 台独立动力驱动的消防泵;2)1000 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在上述1 所规定消防泵的机器处所以外的地方设置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3)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有1 台消防泵应能在驾驶室或机舱出口外或消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启动
适用船种: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000 总吨以上的油船(闪点≤ 60℃)
以上可以看出法规、规范对应急消防泵在船舶中的设置,2011 版本的规定较2004 版本的规定调整较大,不仅将要求设置的船舶“载重吨”改为“总吨”,而且将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泵的船舶明确规定为“1000 总以上”,要求更为严格。因不同年份生效的法规、规范仅适用于不同生效日期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因此在FSC 检查中要注意船舶安放龙骨的日期、船舶载重吨、总吨等,选择合适的法规、规范进行检查,避免由于用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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